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过该《办法》意见。此次是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办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1.明确了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时的标识内容
在散装食品标识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来源地、供货者名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产品的收获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亮点2.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更严格
《办法》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另外,保健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要求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一致。
亮点3.禁止加贴中文标识和对特定人群进行声称
关于进口食品,《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关于食品标识对特定人群进行声称,《办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
亮点4.强调了应显著标识和不得标注的内容
关于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加碘食用盐、复原乳等产品,《办法》明确要求此类产品需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识“转基因”、“辐照加工”、“加碘”、“未加碘”、“复原乳”等字样。
在原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内容不得在食品标识中标注:
(1)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2)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3)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4)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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